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初次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出申请;已经取得《适任证书》,申请改变《适任证书》所载类别、职务资格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船员服务簿;

最近1年内的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符合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的体检证明;

符合发证机构要求规格、数量的照片;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证明;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成绩证明。

按照第十一条规定申请《适任证书》的,可以向任何有相应类别《适任证书》发证权限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的服务资历、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证明。

申请适任航区(线)扩大或者延伸的,应当向负责相应航区(线)发证工作的发证机构提交本条第二款第(一)、(二)、(七)项规定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