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申请《适任证书》重新签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需要通过内河船舶船员实际操作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成绩证明。

申请《适任证书》补发的,应当向原发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申请人身份证明;

在发行范围覆盖原《适任证书》适用航区(线)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适任证书》遗失声明(《适任证书》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

原《适任证书》原件(《适任证书》损坏申请补发时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