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适任证书》的签发 第十八条 持证人任职不得高于《适任证书》所记载的类别和职务资格,也不得超出《适任证书》所记载的航区(线)。 第十七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