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