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发布机关 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
效力 现行有效
(2024年7月26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 并经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同意2024年9月5日民政部、国家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金融监管总局令第75号公布 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保护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五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根据工作安排,发布遴选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公告。 第七条 除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外,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任何平台的运营主体不得开设个人求助的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第八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序良俗,树立良好社会形象,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加强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 第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信息实时巡查等制度,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十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显著位置公布平台规则文件。对平台规则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调整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提交下列求助信息和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查验求助信息的真实性后,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求助人与求助相关的必要身份信息、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求助目标金额及用途等信息,开通… 第十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归集的捐助资金应当由专用存款账户管理、专项使用。专用存款账户出现变更、注销、撤销等情况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民政… 第十四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承担捐助资金拨付审核责任,建立审核机制,加强对捐助资金拨付的审核,并及时向求助人拨付捐助资金。 第十五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要求相关责任人退回求助人因求助目的实现、消失而尚未支出的捐助资金,并退还捐助人。 第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及时、全面向社会公开每个求助人相关的资金筹集、拨付、使用、退回等信息。 第十七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可以收取合理的费用。 第十八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按照约定,将专用存款账户中捐助资金产生的孳息以及因特殊原因不能拨付求助人和退还捐助人的捐助资金,捐赠给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开相关情况。 第十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与金融机构合作应当严格遵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得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第二十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第二十一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服务页面设置便捷的投诉、举报入口。 第二十二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求助人、信息发布人、捐助人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协同加强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六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遵守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 第二十七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民政等部门发现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涉嫌非法集资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第二十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被取消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发布取消指定公告的当日,在平台显著位置告知社会公众,不得继续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指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擅自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名义开展活动或者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