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取消指定,并向社会公告:

指定后六十日内未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

连续三个月不提供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其他部门向国务院民政部门通报存在违法行为或者突出安全风险,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指定条件的;

向国务院民政部门申请终止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并经国务院民政部门同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