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申请指定为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运营主体;

已经办理公安机关联网备案手续,并依法开展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安全评估;

网络安全保护等级不低于三级,并取得公安机关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备案证明;

只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有功能完备的业务系统,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具备查验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真实性的能力;

已经制定健全的服务协议、求助信息发布规则、个人信息处理规则等平台规则文件;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中的运营主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经营或者开展活动二年以上,申请时已有与运营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相适应的实缴注册资本、注册资金、活动资金、开办资金;其中,运营主体为公司的,申请时已经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与银行签订捐助资金存管协议;

履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取得互联网信息服务(ICP)备案编号;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保证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相对独立性,规范关联业务,建立风险隔离机制;

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未受到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