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置处罚;由电信主管部门依法采取关闭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措施。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