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国务院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每半年向社会公开一次其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