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七条
第七条 除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外,未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任何平台的运营主体不得开设个人求助的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其运营主体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五日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书面报告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设信息。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尚未开设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应当在三十日内开设捐助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并在开设后五日内向国务院民政部门书面报告账户开设信息。
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名单公布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应当在六十日内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