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管理办法(2024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对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有权按照法定职责采取下列措施:
对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进行现场检查;
要求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向与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业务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及其运营主体涉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务院民政、国家网信、国务院电信主管、国务院公安、国务院金融监管等部门,可以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说明情况、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