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的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债权的实现,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送交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后,应当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自收到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第十五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质押担保的范围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专利权质押登记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专利权在质押期间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令第8号发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