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下列内容: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等。 专利权质押登记后变更、注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和公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