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