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