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发布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
效力
已失效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专利权运用和资金融通,保障相关权利人合法权益,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
第三条
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第四条
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通过互联网在线提交电子件、邮寄或窗口提交纸件等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第八条
当事人提交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与质押登记相关的内容: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质押登记申请文件,应当予以受理,并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予以登记。
第十一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现质押登记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并且尚未消除的,或者发现其他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情形的,应当撤销专利权质押登记,并向当事…
第十三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更改的,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申请表、变更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专利登记簿记录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以下事项,并在定期出版的专利公报上予以公告:出质人、质权人、主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日、质押登记日、变更项目、注销日等。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八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转让或者许可实施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转让登记手续或者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第二十条
当事人选择以承诺方式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相关手续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必要时对当事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抽查,发现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通知,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