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五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