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未提交质权人同意其放弃该专利权的证明材料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办理专利权放弃手续。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