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以合理理由提出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办理相关文件。 专利权人以他人未经本人同意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为由提出查询和复制请求的,可以查阅或复制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过程中提交的申请表、含有出质人签字或盖章的文件。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