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专利权质押期间,出现以下情形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通知质权人:

被宣告无效或者终止的;

专利年费未按照规定时间缴纳的;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