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质权已经实现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