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2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外,当事人可以在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约定下列事项:

质押期间专利权年费的缴纳;

质押期间专利权的转让、实施许可;

质押期间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专利权归属发生变更时的处理;

实现质权时,相关技术资料的交付;

已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质押期间该发明申请被授予专利权的情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