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已经质押的专利权的年费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向专利权人发出缴费通知书的同时通知质权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