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以及相关证明文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质权已经实现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质权已经实现的;
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