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登记簿上予以登记,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时设立。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出质人与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不一致的;
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专利权处于年费缴纳滞纳期的;
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质押合同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专利权归质权人所有的;
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
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的;
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其他应当不予登记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