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专利权质押合同;

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对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当事人可以提交电子扫描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