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督促金融机构有效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规范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开发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村镇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贷款公司、银行理财子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应当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的其他金融机构。
非银行支付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从事汇兑业务、基金销售业务、保险专业代理和保险经纪业务的机构,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民事调解书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2008年)
- 民政部关于修改《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的决定(2025年)
- 农业保险条例(2012年)
- 加工贸易联网监管进出口商品归并规则(试行)(2010年)
-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福利保障工作的意见(2025年)
-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撤村改居”后原乡村医生执业问题的批复(2014年)
-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