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涉及金融机构总部的重大问题、系统性缺陷的,应当及时将处罚决定或者监管意见抄送中国人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总部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