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职责的需要,针对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履行不到位、突出风险事件等重要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约见金融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部门负责人进行谈话。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