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为了有效实施风险为本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结合国家、地区、行业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情况,在采集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信息的基础上,对金融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及时、准确掌握金融机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状况。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