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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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土地税收管理的通知(2005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1999年)
- 财政部门监督办法(2012年)
- 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
- 创业板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201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将卡芬太尼等四种芬太尼类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202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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