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船舶载运需经国家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或者载运需经两国或者多国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危险货物,应在装货前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书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