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的申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船舶进、出港口的决定。
对于申报资料明确显示船舶处于安全适航、适装状态以及所载危险货物属于安全状态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批准船舶进、出港口。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禁止船舶进、出港口:
船舶未按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申报显示船舶未持有有效的安全适航、适装证书和防污染证书,或者货物未达到安全适运要求或者单证不全;
按规定尚需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进出口国家的主管机关同意后方能载运进、出口的货物,在未办理完有关手续之前;
船舶所载危险货物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
本港尚不具备相应的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或者相应的应急、防污染、保安等措施的;
交通部规定不允许船舶进出港口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