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