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十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十条 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