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系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污染危害性等特性,在船舶载运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 第七章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