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船舶管理 第十九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制定保证水上人命、财产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的措施,编制应对水上交通事故、危险货物泄漏事故的应急预案以及船舶溢油应急计划,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并保证落实和有效实施。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