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十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 第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排放其他残余物或者残余物与水的混合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排放。 禁止船舶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设定并公告的禁止排放水域内,向水体排放任何禁排物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