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16年)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企业(以下简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在境内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国家标准(GB/T3730.1-2001)第2.1款所规定的汽车整车(完整车辆)及底盘(非完整车辆),不包括整车整备质量超过400千克的三轮车辆。
本规定所称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全国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准入管理相关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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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各地政府驻北京办事机构管理的意见(2010年)
-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2009年)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202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政府网站普查的通知(2015年)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2014年)
- “互联网+”高效物流实施意见(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秘书处及其人员、成员国代表特权与豁免公约》的决定(2023年)
-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