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对于停止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12个月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予以特别公示。 经特别公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恢复生产之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对其保持《准入审查要求》的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