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通过审查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公告》发布。 不符合本规定所规定的条件、标准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列入《公告》。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公告》载明的许可要求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