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2017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产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