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2020年)
发布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效力
现行有效
为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9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除第五条第(三)项中的“设计开发能力”。
二、
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情况、监测平台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新能源汽车生产…
三、
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12个月”修改为“24个月”。
四、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擅自生产、销售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
五、
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六、
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中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新…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
决定修改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附件文件(略,详情请登录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