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 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 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 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 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 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 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五、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相关版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2004)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