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四、 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 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 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 (二)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