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