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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三、

三、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 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
(五)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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