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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 二、

二、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 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 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 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 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 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引用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
(二) 目录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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