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条
为加强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规范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为,保障和监督价格评估机构依法执业,促进价格评估机构逐步建立自律性的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各种有形财产和无形资产及有偿服务估价业务的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需通过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实行等级制。根据价格评估机构具备的条件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省级(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可在机构所在地的市(地)、县范围内开展价格评估工作。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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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7号(2013年)
-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地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暂行)(2012年)
- 节能减排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
- 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版枪支管理证件的通知(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2003年)
- 关于修改《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厄瓜多尔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16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8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