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丙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商注册企业法人资格的基本条件;

具有相应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的价格评估专业人员不少于5名;

具有经济、会计及相关工程技术等专业的中、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企业实有总人数的30%;

注册资金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