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四条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